程序正义( procedural justice ) 程序程序( procedure )指为达到一定目的所为之一连串动作或手续而言。「行政程序」乃指所有行政作为之逐行所应遵守枝一定程序。所谓程序正义( procedural justice )指行政程序合乎正义的精神,亦即行政的决定过程合理,以确保做出来的决定合理且经得起考验,达到实质正义。合乎与否主要以法、理为主要判断依据。*程序有法令明定者即从其规定。解聘教师如经过这样的程序,就具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 程序正义举一个例子英美法系的国家解聘教师需遵循下列程序与规定。解聘教师如符合以下规定,才合乎法定的程序正义。1. 须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决议。2. 教评会置委员人数需在五至十九人之间。3. 教评会得当然委员必须包括校长、家长会代表、教师会代表各一人。4. 教评会选举委员必须由全体教师推举之。5. 教评会委员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必须不得少于委员总而之二分之一。但教师之员额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6. 教评会委员之总额及委员选举之方式,必须由校务会议决议。7. 教评会委员必须在法定任期之内。委员任期,自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8. 教评会必须由校长召集。如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连署召集时,得由连署委员互推一人召集之。9. 教评会开会时必须以校长为主席,校长因无故无法出席主持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10. 教评会委员于审查有关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曾有此关系者之事项时,必须自行回避。11. 教评会审查解聘案时,必须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之机会。12. 教评会审查解聘案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依学校规定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13. 教评会之决议会议必须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或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14. 教评会之决议必须有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同意行使(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或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应有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通过)。15. 教评会通过之解聘案,必须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16. 解聘案报核项自决议做成之日起十日之内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核准。17. 教评会通过之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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